“第三方资助的实践”(下)

2024年9月25日下午,由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主办,厚助投资承办,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协办的“第三方资助行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正大中心多功能会议厅成功举办。

圆桌论坛二环节,由厚助投资高级顾问费宁律师主持,主题为“第三方资助的实践”。

 

发言人:张志

张志律师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武汉、珠海、重庆、青岛、石家庄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志律师曾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六届副会长,是鼎颂商事争议解决支持平台的创始人。

张志: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首先我是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仲裁员,这个身份是我最主要的身份,为什么要说这句话,丽丽秘书长上次在一个公司法的论坛上对我讲,你不是搞第三方资助的吗,怎么也跑来讨论公司法的问题,实际上确实我在第三方资助方面有所倡导。就像费老师讲的,早在2016年,在六七月份的时候呢,就开始引入第三方资助的概念,在2017年的时候,正式在前海设立了鼎颂,来具体从事第三方资助的事业。尽管第三方资助这件事情可能由来已久,但真正被广泛关注或者真正进入法律人视野,应该也就是在2015、2016年的时候,从英国第一个对于ICC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到最后2017年香港开始立法,2017年左右新加坡开始立法,才真正在这个领域引起了我们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正如前一位嘉宾所讲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对于第三方资助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应当是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但开放状态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挑战,还是有法律挑战的,在我们后续的实践当中也颇有感触,一会儿费老师可能会讨论到一个案例,现在先不讲,那么从判例中也曾经有过类似的不同看法。尤其是在仲裁领域,第三方资助应当如何自处,以及从仲裁员、仲裁机构的角度怎么来看待第三方资助,或者说怎么在程序当中,在规则当中做适度的引导和规制,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们可以发现,按照我们的研究情况,2017年开始,贸仲确实最早在投资仲裁规则当中开始出现了第三方资助的条款,那么到今天很多大的仲裁机构,无论是在投资仲裁规则当中,还是在商事仲裁的规则当中都开始引入第三方资助资助的条款,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不同。比如举一个简单的道理,为什么要披露,披露的目的是什么,谁是披露的义务人,这个问题从规则角度看呢,大家的观点并不统一。我的观点而言,或者从我从事第三方资助的角度的观点是,第三方资助的披露,它的核心目的还是要排除仲裁员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它披露的限度仅仅在于足以使仲裁员可以适度的披露和适度的了解、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这里边提到有关协议内容,包括经济利益就不应当属于披露范围。像贸仲最新修订的《商事仲裁规则》当中里面提到了披露内容,提到了所谓经济利益的问题,那我也曾经研讨过,由于时间我不多讲,尽管很多机构引用了这个规则,但实际上这个里面的问题、争论还是蛮多的。

从鼎颂的实践来讲,我讲三句话。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或者探讨的第三方资助,鼎颂是倡导者也正在做,那我非常高兴看到厚助加入其中,对我来讲是最大的成就。鼎颂在做第三方资助的时候怀有一种最基本的目标,目标是为了解决中国环境之下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夹心层的问题,法律援助解决不了的那一批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他们的权利怎么样维护的问题,在这个角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鼎颂在这方面还在做不断的尝试以及努力,鼎颂另外一个产品就是把资本、保险、法律结合在一起,创造出一个新的产品,这个产品专门针对广泛的小标的维权的主体,每年也要投入一千多万的投资额来专门帮助这一批人,这种案件每年也有五、六百件。第三个方面,资本与法律服务的角度还是有很多的探索空间,比如在破产清算领域引入谈判促进、引入资本,利用共益债务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资本和法律服务以及维权的结合问题,这也是一种第三方资助,但可能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第三方资助。

我简单说到这儿,谢谢费老师。

 

发言人:朱桢

现任邓白氏中国销售与营销产品与解决方案负责人。上海海外经济促进会理事、学术委员;德国IAIT先进制造研究院研究员;DAMA数据管理专业人士认证(CDMP)。

朱桢:大家好,我来自于美国的邓白氏公司,我们既不是律所,也不是金融机构,但是我们的业务和我们今天的话题第三方资助,包括我们的国际仲裁、商事争议解决有非常高的相关度。因此今天也非常感谢主办方,特地邀请我们做一些交流。为了帮助在座各位能够更好的理解我们的业务,我们准备了一个小的PPT的材料,接下来请允许我用中文讲一个英文的PPT,来帮助我们线上线下的嘉宾们能够大概理解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对你们的价值能够有什么样的帮助。

首先邓白氏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征信公司,也是全球目前最古老的商业征信公司,目前同时也是最大的商业信息服务公司。刚才我们开会到现在两个小时,实际上我想告诉你们,通过邓白氏的商业数据库,在过去的一个小时内,全球至少新开了三千家公司,但同时至少有九家公司倒闭了,还有200多家公司换了法人、CEO。我想请问在座的各位,这是不是风险?这既是风险,也是机会,所以邓白氏其实是通过广泛的收集全球的商业信息,帮助我们决策者找到机会、控制风险,这是我们的核心业务。在这个核心业务当中,和我们现在第三方资助中有一个非常高契合度的相关话题就是帮助中国企业出海,在过去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今天就有大量的中资企业走向全球,但是这些中资企业走向全球的时候,他们会经历大量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些风险不管理就会变成诉讼、争议,就需要我们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可是我想介绍的是,这些法律服务实际上是可以向上延伸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第三方资助服务机构、律师包括所有行业同仁们,在一开始就可以帮助我们客户去管理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也许后面诉讼的成本会降低,或者说我们工作的目标会更清晰。

中国的企业可能在海外遇到哪些风险?我们常规会认为不就是打打官司,很常见的有知识产权的风险,有合同的欺诈等等,但我想简单和各位分享一下我们所看到的风险。一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可能不单单在经历简单的收付款的风险、合同的风险,还包括广大的供应链风险、政治风险,甚至于气候天气风险以及我们最新的AI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的风险,那么这些风险我相信实际上也是未来第三方资助可能会涉及到的,会需要投入服务的一些领域,我也提醒各位,不要只是把所有的业务专注点只专注在一些常规合同上面的纠纷,这些是很重要的。

第二,从邓白氏的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帮助各位解决这些问题,发现这些风险,我们通过邓白氏的数据库帮助每一家公司建立一个东西,叫做商业关系、商业关联,企业和企业之间要建立关联,企业和股东之间要建立关联,不管它是营销客户的关系,还是供应商的关系,还是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关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中国的企业在海外如果遇到官司该早一些打官司,找的这个人打官司,这家对向的公司到底属于谁,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这个实际控制人到底是否有钱,这场官司是否值得打,这些问题我相信是前期做法律工作者必须会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做第三方资助的时候我们要投资这项案例的话我们也要考虑的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我们所考虑的对象、评估的目标,标的在开,在什么群岛,在海外市场,请问你用什么方式了解他以及调查他,我相信你们都有手段,但是这个手段是花高昂的人工成本以及时间成本,用一星期甚至用一个月慢慢把这些东西全部拼凑齐。在邓白氏,这些事情只需要一秒钟,一秒钟把这家公司在这个地球上投资所有的控股关系、关联图谱以及最后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叫做UBO,全部查的干干净净。这就是商业信息的力量,我们和第三方争议服务有非常大的合作关系就在这里。

有一个邓白氏编码,标记这个地球上目前已经存在的5.8亿家企业,其中3亿多家企业已经倒闭,还有2.8亿家还活着,这些企业每一家的身份以及信息。

我们不但帮助企业去控制风险,也帮助我们的客户去发现机会,提高营收,加速我们的整个销售转化,包括我们第三方法律资助这个业务可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自己内部的运行成本。

最后,简单做一个小广告,邓白氏除了我们作为信用评级,包括信用风险之外,也对全球可投资市场会定期发布投资风险的报告和分析,最新的Q3全球商业乐观指数报告已经发布了,报告里面包括对于全球商业以及投资信心、商业乐观、供应链可持续、ESG的风险等等风险报告,这些报告已经可以放在网上,在座各位感兴趣可以扫码进群领报告,感谢大家。

 

讨论环节

费宁:非常感谢,信息量很大,非常有帮助。本来我为每位嘉宾都准备了一个问题,但现在因为我们时间有点紧张,我选择只提出三个问题,对此我也表示歉意。

首先,向Quentin Pak先生提问。这个问题实际上困扰了我一段时间,因为在今年四月,我参加了纽约的国际资助者大会,有三十多家资助机构与美国法官共同参会。然而,那场研讨会持续了一整天,除了法院法官和资助方参与,没有任何仲裁机构参与。但您看到今天的研讨会,几乎所有的主要仲裁机构都有到场,您觉得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向您提问是因为Burford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而您是Burford亚洲业务负责人。还请您为我们解答。

Quentin Pak:这是我第一次被问到这个问题。对我们而言,我们并没有特别的理由去偏爱某一种诉讼程序而排斥其他的。只要我们所投资、所资助的项目在法律框架内,我们就会感兴趣。所以我认为,就亚洲的性质而言,特别是框架、立法框架,它一直专注于仲裁,我们是从仲裁开始的,这是亚洲的一个原因。另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是,第三方资助是否应该受到监管,包括今天我们已经详细讨论过的披露等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实际上欢迎对法院诉讼进行资助,或者说提供更多的资助。因为只有通过诉讼,第三方资助的概念,由此引发的诸如披露、费用裁决等问题,才能进入公众视野,从而推动第三方资助的理论发展。所以我们实际上是鼓励这样做的。

费宁:那么,在北美,特别是美国,第三方资助业务似乎更侧重于美国诉讼而非仲裁。然而,在亚洲地区,越来越多的资助业务与仲裁相关,对吗?

Quentin Pak:在亚洲,大部分诉讼是不大可能获得资助的。

费宁:非常感谢。

那么我的下一个问题是给Michael Friedman先生的,您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司法管辖区有何看法?您有什么经验?您是知识产权领域资助者,所以请您分享。

Michael:最重要的标准是,你要在可以获得禁令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在eBay诉MercExchange案之后,美国不再提供禁令,所以我们很少考虑美国诉讼,我们更喜欢英国、德国、印度和巴西,以及所有允许禁令的司法管辖区,这实际上是你能让被许可人和实施者坐到谈判桌前和解争议的唯一方式。

费宁:谢谢。我最后的问题是给两位嘉宾的,首先是提问给张志先生,同样的问题也给到刘志聪先生。为了方便观众,我用中文来讲。

张志您刚刚谈到了中国有一些判决,包括上海判决是反对第三方资助,刚刚刘志聪先生也谈到了尽管对于中国大陆的有一些法律不明确,但是他是不担心这个的,因为我知道既有中国法院的裁定对第三方资助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同样也有其他的一些法院可能更多数量的是支持第三方资助。那就这个问题,你们两个是怎么看待的,作为中国的第三方资助怎么看待,另外Omni方面作为国际的第三方资助机构是怎么看这个问题,谢谢。

张志:首先非常赞同这位嘉宾的乐观态度,这是对的,也像费老师讲的,在已有的法院判决或者是仲裁裁决中,绝大多数,除了这一个(指上海二中院判决)之外,我所知道的都是支持的。上海二中院的判决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还有一个第三方资助案件(这是鼎颂参与资助,应当是国内仲裁机构第一个,披露了第三方资助的事实,同时在裁决的首部当中将鼎颂作为第三方资助方,写入到裁决书当中的这么一个判例),其裁决也经历了当事人的挑战,去的也是上海二中院,要求撤销裁决,理由就是上海二中院的判决理由,结果这个案件(被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了要求撤裁的申请,认为它是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所以这也是上海二中院一个有趣的现象。

但对于这个判例,发布之后在上海当地的司法界也引起了比较多的关注,各个领域的专家们也曾经有过一次研讨,我看他们的意见基本上还是与我们的意见相通的。另外,也和二中院的其他一些法官曾经沟通过这个案件的情况,也不见得都认同这个结果,说明这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之下,对于一个特定的案件作出了特别的表述或者是分析。其他我不多讲了,但有几个是值得我们这个行业注意的:

第一,就是和费老师我们一再讨论的,要做第三方资助是一个瓷器活,一定得用金刚钻,没有那么简单,这里面的利益隔离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问题、律师的执业规则问题都有,如果你做的不好,很可能砸自己的脚,所以这是个瓷器活。

第二,在中国,第三方资助面临中国特色的问题,第一个我们要面临现有司法体系下,由于第三方资助利益保护机制不足,比如在国外就可以通过律师来控制执行过程来最终实现利益,但是在国内这条路在这执行当中行不通,那么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诚信。但在中国当事人的诚信是个最大的问题,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二个中国特色。

第三个就是,观念问题,包括审判机构对于新生事物的宽容的问题,子弹飞一会儿的问题,其他不多讲了。

费宁:感谢。下面有请刘志聪先生。

刘志聪:我会用英文来回答,以避免误解。在我们决定是否要资助某个案件时,我们当然会考虑监管环境,这是Quentin Pak先生之前提到过的,但我们也会寻找我们想要资助的合适的案件类型,并确保客户确实有需要资金支持的合理理由。这不仅让我们的资助显得合理,还可以帮助客户实现正义。就我们资助的CIETAC仲裁案件而言,我记得在2015年,当时CIETAC的商事规则中并未涉及第三方资助的相关规定,我们也知道中国大陆地区也没有关于第三方资助是否合法的明确规定,但我们采取了明智的立场,即根据规则,我们可以资助那个案件,所以我们资助了那个案件,那是中国一家国企子公司的案件,对手是中国的一家私营企业。当然,现在很好,北京四中院和无锡中院的判决都确认了资助安排没有问题,我同意张律师的观点,即大家所讨论的上海二中院的判决应该局限于其特定案情,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资助者在诉讼中未被披露,因此资助合同的合法性存在一些问题,当然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因此,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虽然我们是一家全球资助公司,但我们喜欢从非常本地的角度看待问题,我绝不会说我们永远不会资助中国的法院诉讼,只是需要是一个合适的案件,需要是实现正义的案件,我认为这个话题在市场上是开放的。即使在新加坡,我们仅被明确允许资助国际仲裁案件,但我们也曾在破产案外资助高院案件。我们愿意采取一种在这些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促进判例法发展的方式,以帮助第三方资助的整体发展和增长。我认为这是我们将一直采取的方法,并且我们也将在中国市场采取这种方法。当然,还有中国客户、国有企业,甚至是在美国有仲裁或者在世界各地有判决、裁决或执行的中国客户,我们非常乐意提供资助。在中国并不存在任何相关禁止规定,因此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开展这类资助。

费宁:非常感谢。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已经对国际第三方资助机构和中国第三方资助机构如何开展业务以及他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业务有了很多了解,再次感谢各位!

 

 

创建时间:2024-11-25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