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的实践”(中)
2024年9月25日下午,由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主办,厚助投资承办,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协办的“第三方资助行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正大中心多功能会议厅成功举办。
圆桌论坛二环节,由厚助投资高级顾问费宁律师主持,主题为“第三方资助的实践”。
发言人:Michael Friedman Michael Friedman是Hilco IP Merchant Banking的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该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咨询与变现服务提供商,并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中担任主要投资者。在他的领导下,公司收购并变现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为领先的科技企业提供流动性和风险转移服务。 Michael曾在Ocean Tomo,LLC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其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业务,并担任首席投资官及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在此之前,他创立并担任FHS Investments,LLC(一家多策略对冲基金)的管理合伙人,还曾在瑞银集团(UBS AG)担任董事总经理兼特殊情况投资业务联席负责人。在进入投资界之前,他从事了多年的并购和证券法律业务。 |
费宁:下面有请 Michael Friedman。 Michael Friedman:首先,我要感谢各位的邀请,让我有幸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言。让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我们的业务。我认为,今天的对话大部分是关于诉讼资助的,但第三方资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的处理方式不同,价值主张也不同,并且代表着不同的风险。 首先,我们在21世纪初早期目睹了一个现象,即纯创新公司的崛起。这些公司不生产产品,而是进行创新,发明创造,并通过这种创新创造价值,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这些创新。它们的价值主张并非来自制造产品,而是来自将知识产权许可给那些只负责生产而不负责设计的制造商。因此,我们努力满足这些纯创新公司的财务和风险需求。我们将自己描述为科技公司的流动性提供者,使它们能够专注于核心业务——创新和开发优秀产品,同时,通过为它们提供流动性,使它们能够再投资于核心业务。然后,我们收购它们的专利,成为其货币化风险的受让方,这样它们就可以自由地专注于其核心价值主张——创新,而我们则通过许可来创造价值。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与诉讼资助相比,知识产权货币化资助带来了许多不同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尽管我这样表述可能过于简单化问题——但为了方便举例,我认为诉讼资助面对的是一种单一的二元风险。当然,也有很多针对投资组合和律师事务所的资助,但一般来说,单个案件代表的是一种二元风险——要么赢,要么输。相比之下,当你通过购买专利或运行货币化项目来开展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资助时,你的风险就被大大分散了。 这是出于以下原因:专利货币化的过程基本上有五个步骤。首先,通过逆向工程分析侵权产品来识别侵权行为,然后向侵权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正在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这除了可以获得未来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追溯过去六年的损害赔偿。然后,你进行工程师之间的技术讨论,接着是商业讨论,最后是许可讨论。如果所有这些讨论都失败了,你才会诉诸诉讼。因此,如果你把知识产权货币化资助与第三方诉讼资助进行比较,并假设你有一个包含20到30个被许可人的专利组合,那么你就有了100个不同的可以谈判的节点(五个节点乘以20个被许可人),你可以通过在这些点中的任何一个提出报价和进行谈判来降低风险,基本上将诉讼中的二元输赢风险转变为一个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模拟或大规模并行风险集。因此,与直接的诉讼资助相比,它提供了更大的下行风险保护。当然,很明显的是,这通常是在一个非常和平的背景下进行的,你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证明了被侵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会产生诉讼成本。我可以说,在我们的业务历史中,仅在中国,我们就与华为、小米、中兴、OPPO、VIVO、荣耀等公司签订了100多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其中只有26%是通过诉讼达成的。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我们能够证明我们诉讼的质量。 我认为知识产权货币化资助比诉讼资助更有意义的第二个点是,正如今天已经讨论过的,基于定义、法律和历史上的“禁止帮讼”原则,诉讼资助一定是无追索权的。因为它是无追索权的,所以一旦诉讼失败,资助方就要承担全部风险。这是金融领域中最昂贵的资本之一,一般来说,资助方希望获得其投入资本的两到三倍,甚至更高的回报。而在知识产权货币化资助中,你可以将专利作为债务的抵押品,所以我们不是基于投入资本的倍数,而是以10%到15%左右的利率来提供资金,这是一种成本更低的资本。因此,诉讼资助的无追索权,与货币化资助的有追索权,使得两者的资本成本大不相同。还有其他一些标准…… |
发言人:刘志聪 Omni Bridgeway 驻新加坡投资经理及高级法律顾问,主要负责诉讼管理及仲裁(第三方)融资,尤其擅长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及相关工作,近几年专注亚太(特别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追偿案件。曾先后在新加坡的三家律所担任诉讼律师,有10年以上的诉讼经验(包括判决裁决执行)。刘志聪拥有伦敦大学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和新加坡管理大学的法律和商业管理双学位(以法学院尖子毕业生身份毕业)。刘志聪律师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级法院的律师,也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辩护人和律师。2023年被任命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青年理事会成员。 |
刘志聪:大家好我的名字是刘志聪,目前是Omni Bridgeway驻新加坡的投资经理及高级法律顾问,我的工作范围包括诉讼管理及仲裁的融资,尤其擅长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及相关工作,近几年专注亚太,特别是中国和东南亚的地区的追偿案件。Omni Bridgeway的业务覆盖全球,目前是全球数一数二的诉讼融资公司,也是业内唯一包括亚洲追偿业务的公司,在亚太地区,我们在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资助了大量的案件,主要是仲裁案件。 我今天准备了一些幻灯片,但考虑到时间因素,今天可能就不使用了。我想简要介绍一下Omni Bridgeway,并谈谈我们如何看待中国大陆市场的发展,以及我们如何看待第三方资助实际上是一个许多中国大陆用户都能利用的有价值的产品。 我之前已经用中文简要介绍了一些公司的情况,但为了给大家一个更清晰的背景——Omni Bridgeway成立于1986年,我们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员工人数最多的诉讼资助团队。我们在全球24个城市开展运营,特别是在亚洲,我们在新加坡和香港设有办公室,分别成立于2016年和2017年。 因为当今的争议涉及跨国、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的各方,面临着跨司法管辖区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在当地实地拥有人员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争议的背景,这也是为什么Omni Bridgeway非常确信地将“立足当地”作为我们战略的一部分。 关于我们业务的另一方面,我认为这涉及到我们在中国大陆市场看到的一些趋势。Omni Bridgeway最初是由一群荷兰人于1986年创立的,他们决定从伦敦保险市场购买针对伊拉克国家、伊拉克银行以及其他国家和国有实体的索赔和判决。因此,我们已经发展出了一个非常精细复杂的体系,用于对国家和国有实体进行强制执行,同时也对在一些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司法管辖区内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通常害怕在这些地区进行诉讼,包括非洲、中东、南美洲以及其他司法辖区,也包括亚洲。 我们与其他资助者区别开来的一点是,我们拥有一支内部资产追踪团队,并且我们一直被钱伯斯(Chambers)和其他领先的刊物评为资产追踪和追收方面的市场领导者以及第一等(Band 1)机构。我们的内部资产追踪团队与一群像我一样的专业的执行律师紧密合作,我们大约有二三十人,与资产追踪人员一起寻找我们对手的资产,并对这些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亚洲,来自CIETAC的魏处长之前提到过一个由第三方资助者资助的案件,该案件引出了后续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那个案件实际上是由Omni Bridgeway资助的。因此,我们具有在中国司法程序中资助中国当事人的经验,并且我们并不害怕探索我们尚未进行过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资助的新司法管辖区。我们总是持非常开放的态度,特别是对存在执行风险并且客户也对这一点比较担心的案件,这类案件也是我们在中国市场看到的一个趋势。此外,如来自厚助投资的傅彤之前提到的一点,我们也看到了很多在一带一路倡议中走出去的中国公司,需要向中国个人追收不良贷款,但是这些个人已经离开了中国并且资产也已经被转移到了海外。 我想我的时间到了,所以我们可以把其他话题留到后面的提问环节。 |
发言人:Falco Kreis Falco负责Nivalion慕尼黑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Nivalion在亚洲和中东地区的融资活动。在Nivalion,他处理各类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争议案件,涉及众多仲裁和诉讼程序。在加入Nivalion之前,Falco曾就职于国际律师事务所CMS,担任国际仲裁程序的代理律师、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并在国家法院诉讼中担任代理律师,主要专注于汽车、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行业的技术性纠纷。 |
Falco Kreis:感谢你们的邀请,让我今天能够在这里,尽管是通过线上形式,与来自法律融资行业的令人尊敬的小组成员们一同参与讨论。能够见到其他业内朋友,并聆听他们如何看待市场以及如何处理案件,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 关于我的公司Nivalion,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是一家瑞士的第三方资助公司,在德国、瑞士和奥地利设有办公室,但我们拥有一支非常国际化的团队,因此我们可以基于欧洲大陆服务全世界。我们在美洲、非洲、欧洲以及亚洲都处理过案件。作为公司,我们是国际法律金融协会以及欧洲诉讼资助者协会的成员,今天的主旨演讲中也有提到过这些自律机构,Nivalion、Omni Bridgeway以及Burford都在积极参与到这些机构中。 作为资助者,我们非常清楚自己是一家企业资助者,这意味着我们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公司或企业家提起的,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在案件内容上,我们几乎会考虑任何案件。我们有标准的商业案件,涉及并购后的公司安排;我们处理过大量的IT纠纷,特别是德国的专利纠纷;更广泛地,我们还处理例如反垄断案件等。 关于我自己,我也简单介绍一下。我接受过法律培训,曾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律师,负责争议解决部门的工作,之后才转向第三方资助行业。现在我担任我们慕尼黑办公室的负责人,主要处理德国和北欧国家的案件。此外,我还在Nivalion负责我们亚洲和中东的所有资助活动。 如果我们看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以及最近的发展,我们已经在今天的主旨演讲中听到,第三方资助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和全球市场。我认为这非常正确。我们看到像Omni Bridgeway和Burford这样的大型资助者正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就像我们一样,在世界各地资助案件。 如果我们从国际视角来看,我们实践的起点始终是监管环境。从监管角度来看,我们主要看到两种做法。一种是普通法辖区,如新加坡、香港地区、英国等,出于“禁止帮讼”的原因,这些地方从一开始就默认资助通常不合法。随后当立法者介入监管,才允许特定案件获得资助。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主要看到的是像欧洲国家和中国大陆地区这样的大陆法辖区,通常至少默认没有关于第三方资助的规则,而且默认第三方资助不违法,原则上可以在任何争议中使用,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 作为在这些地区都活跃的资助者,我们的挑战始终是一方面要保持内部严格的程序,另一方面当然也要满足所有这些监管要求。这通常意味着至少我们自己需要遵守我们所处理的案件和我们所活跃的市场中最严格的规则。我们已经听到了资本要求,显然,资助者需要有资本和财务手段来资助其承诺的案件。我们还没有听到的但同样重要的是,资助者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例如控制方面。我们作为资助者倾向于扮演“不活跃”的角色,除非律师或一方当事人发生特殊情况,我们不控制诉讼程序,也不影响任何一方或律师可能做出的任何战略决策。除了提供资金外,我们还提供建议。我们利用我们非常国际化的团队的专业知识提供帮助,非常乐意作为一个财务上投资但对未来决策保持中立的一方,参与并发表意见。 考虑到时间,我将把发言权交还给主持人,但当然,我很乐意稍后回答任何问题。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