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与仲裁规则”(中)
2024年9月25日下午,由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主办,厚助投资承办,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协办的“第三方资助行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正大中心多功能会议厅成功举办。
圆桌论坛一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主持,主题为“第三方资助与仲裁规则”。
主持人: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司法改革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教育部重点基地诉讼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的《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立法论证和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多项司法改革方案论证。 发言人:陈波 法学博士,法律研究员。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现为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支持会员、英国皇家御用仲裁员协会会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长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工作,办理了几百件国际经贸及海事仲裁案件,案件类型涉及海事海商、保险国际货物买卖、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以及各类合同争议等,多次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并发表演讲。 |
傅郁林:下面有请陈波女士。 陈波:谢谢傅老师,各位大家好,我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本次会议,我对于第三方资助在之前关注的比较少,因为国内的实践不是很多,这次会议对于我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首先我还是分享海仲规则的规定,我们知道确实第三方资助是当前国际仲裁中比较热点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国际层面,包括在国内层面,我们有一些规则以及指引都越来越趋于完善,对于第三方资助行业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也在日趋完善中。从海仲的角度,2021年版的仲裁规则引入了第三方资助的规定,第39条审理方式第7款是这样规定的: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经征求当事人意见自行决定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第三方资助人或保险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进行披露,或者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第三方资助人、保险人、母公司或最终利益拥有者)对仲裁的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从海仲规则的这条规定来看,它的亮点也是这个披露不仅限于第三方资助人,还包括保险人、甚至还包括母公司以及仲裁结果享有最终利益的人都要进行披露。 我也关注到,从规则规定的层面,各机构的规则中有类似规定还有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还有一类的规定没有基于其他的人,就是统称为第三方资助人。这是海仲规则的特点。 这条规定自2021年实施之后我们没有这样实践的案例,海仲受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是关于资助协议本身纠纷的案例,资助方是国内的一家法律服务公司,申请仲裁告的被资助方,资助、被资助方在一个案件中,被资助方获胜了,但是没有按照约定从执行的款项中支付资助方所承担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保险费以及它应该获得的利益,所以他到海仲来仲裁,仲裁庭肯定支持他的仲裁请求了,刚才皓亮也讲到,国内虽然对于第三方资助这一本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民商事的法律规则来讲,还是可以来认定的,从一般民商事法律规定来讲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仲裁庭肯定认可这个仲裁资助协议的效力,并且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这是海仲的规则和案例的情况。 由此,我有几点浅显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一下: 从现在来看,从海仲的案件也略见一斑,国内第三方资助发展还是比较迅猛的,这种第三方资助仲裁或者诉讼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一个仲裁机构,管理仲裁机构的程序,仲裁规则应该更多考虑的是,我觉得是时候要在规则中明确规定第三方资助以及披露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仲裁程序很重要的要有透明度,提升公正性,第三方资助是案外人,在整个程序中是不会出现的,如果不要求当事人进行披露的话,因为第三方资助对于案子的结果享有利益的,有可能跟仲裁庭成员存在着利益冲突之间的关系,但如果不披露这个事情大家可能都不知道所以还是应该引入第三方资助相关的规则和规定,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对于披露到什么程度,刚才子平也介绍贸仲披露有这一事,另外披露第三方资助人的名称和地方,再转给仲裁庭和当事人进行评论,从仲裁庭的角度就可以进行评估是否跟地方资助人有何种关系、是否构成回避、要不要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恢复做一些评估,但这是不是够了,规则通常还会留一个尾巴,包括我们的规则也是这么约定的,仲裁庭可以进一步评估是否要求披露进一步的信息,我听了教授分享英格兰以及威尔士的经验,目前并不要求披露资助协议本身,关于披露到什么程度这一点。 还有如何防止第三方资助引入后对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施加的不当的影响,第三方资助是一种资本投资公司,从资金上、影响力上还是非常强大的,但它跟这个案子本身,我注意到教授说虽然结果享有利益,但在案件本身又不是当事人,如何防止不当的影响像英国有第三方资助协会,靠行业自律、行为规则进行规范,有的国家可能直接上升到法律阶段进行规范,要使这个行业得到可持续、永久的发展,还是应该进行规范,这个规范是靠法律还是靠行业自律等等,随着实践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完善中。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 |
发言人:虞子瑾 虞子瑾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顾问律师,主要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办公室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中国大陆的法律研究、活动管理和社交媒体工作,为仲裁案件提供行政支持。 |
傅郁林:下面有请虞子瑾女士。 虞子瑾:非常感谢傅老师的介绍,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同行大家好,我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法律顾问虞子瑾,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非常荣幸可以代表港仲向各位汇报一下我所服务的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第三方资助的一些观察和实践。 首先从规则和制度上跟大家作一个汇报,2017年的时候香港是通过立法允许仲裁当中引入第三方资助,该法律其实还有一个配套的行为准则叫做第三方资助者行为准则,随着这个行为准则于2018年12月刊发,意味着香港仲裁条例当中就仲裁中允许第三方资助的修订也于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一个从立法层面上允许在仲裁领域当中引入第三方资助,为了顺应香港立法的潮流,紧跟香港的立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8年仲裁机构规则当中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资助,这边特别提示大家,关注的就是第44条,我们要求仲裁当事人如果您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您有义务向本中心进行披露,但是在这一条当中我们当时也有一些讨论,就是关于这个披露的范围究竟是什么,一些主流观点说是不是要把这个协议内容也披露,了解港仲的朋友都知道,管理风格是一以贯之的轻微管理,我们把这个理念融入到第三方资助的规定当中,根据我们的规则,我们的披露范围仅限于两项,一项存在第三方资助的事实,二项是要提供第三方资助的姓名。 在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我们遇到了一个案件中,有一方仲裁当事人要求另一方仲裁当事人承诺没有接受第三方资助的事实,当时我们机构非常敏锐地察觉到这是关于机构仲裁规则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内部讨论和论证,我们首先设立第44条的底层逻辑其实是为了消除仲裁当中的利益冲突,这样他其实要求这个披露是一个正向的披露,而不是反向的披露,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一个第三方资助的事实,您需要披露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给到用户的回应是,只需要一个正向披露,也就是说您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况您才需要披露。这是从规则层面。 第二点,自2018年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第三方资助的实践情况。前面傅老师说先让子弹飞一会儿,我就给大家汇报一下这个子弹飞了多少,飞的情况是怎么样。从2018年至今,我们统计到一共有82起案件的仲裁当事人是向港仲进行了第三方资助披露的情况,这82起仲裁案件的分布也非常有意思,2020年3起,2021年5起,2023年1起,我刚才还没有汇报的是2022年一共有73起,大家可以想象一下2022年其实是一个系列的关联案件中有第三方资助的情况。 我刚才提到这82起仲裁案件适用的其实并不仅仅是港仲机构仲裁规则来进行披露,我前面所说港仲是2018年机构仲裁规则当中才引入了第三方资助要求披露的条文,但是我们看到这82起案件当中有适用于2013年仲裁规则,也有适用NC仲裁规则,那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我们的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也好,NC仲裁规则也好,他们当中第11-13条都是要求仲裁员去披露任何关于可能会影响到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情况,我们看到所以这83起仲裁案件当中它的适用仲裁的规则的分布情况。 最后,我自己小小的观察,我们看到这82起有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中,有80起是申请人受到资助去启动一个仲裁,有2起是被申请人受到资助去抵抗国际仲裁的进行。 我的分享就到此,谢谢大家。 |